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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商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嘉善六方木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嘉善六方木业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嘉善商初字第1086号 原告:嘉善六方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长秀路****。 法定代表人:王明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建生。 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镇振兴路**/div> 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六方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六方木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48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六方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滕 云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邹林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