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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罗希龙与谢富、李玉升及西安市长安区顺峰驾驶员培训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执字第00850号 申请执行人罗希龙与被执行人谢富、李玉升及西安市长安区顺峰驾驶员培训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该案执行标的7256.4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富长期不在家,被执行人李玉升家中经济困难,金融机构亦无存款,暂无执行能力,西安市长安区顺峰驾驶员培训学校地址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长执字第85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民利 执行员  魏 华 执行员  郑 潇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西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