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吴商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苏州诚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玉环正阳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诚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玉环正阳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吴商初字第469号原告苏州诚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横泾镇木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陈兆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晶、钟家洲,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环正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珠港镇前塘。法定代表人詹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诚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玉环正阳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诚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珩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