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城民初字第3526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孙开展与刘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开展,刘志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城民初字第3526号原告孙开展。被告刘志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开展与被告刘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开展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开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华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保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