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城民初字第3526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孙开展与刘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开展,刘志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城民初字第3526号原告孙开展。被告刘志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开展与被告刘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开展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开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华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保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