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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执民字第3693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康俊与柴栋梁、李蕊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俊,柴栋梁,李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梁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仑执民字第3693号申请执行人康俊,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柴栋梁,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被执行人李蕊,女,1982年6月30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新碶向家村,组织机构代码:3302062702989。法定代表人柴栋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俊与被执行人柴栋梁、李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梁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柴栋梁、李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梁工贸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康俊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甬仑执民字第36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