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民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1577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柴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吕士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