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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马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伟、陈昌山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马执字第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一庭。被执行人:陈伟,女,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现在安徽省宿州市女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陈昌山,男,1941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执行人:任伍保,男,1968年4月9日生,汉族,马鞍山市十七冶医院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民事审判一庭移送执行陈伟、陈昌山、任伍保拖欠诉讼费一案,立案执行后,经查,现被执行人陈伟因犯诈骗罪现在监狱服刑,其名下既无车辆亦无存款,其唯一财产味多美饭店因权属争议尚在诉讼中,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陈昌山、任伍保因多起民事纠纷,案件在雨山区法院执行,均因无财产执行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马民一终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的二审诉讼费的执行,如果以后发现被执行人陈伟、陈昌山、任伍保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晓鸣审 判 员  顾慧茹代理审判员  宋 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丁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