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执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庹兴菊与被执行人陈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庹兴菊,陈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743号申请执行人庹兴菊,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莲湖区欣叶食品厂业主。被执行人陈如军,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碑林区大宇制冷工程部业主。申请执行人庹兴菊与陈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0)碑民三初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庹兴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划扣被执行人陈如军的银行存款本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0)碑民三初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1-(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治峰审判��员查永谦助理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柳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