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衡水宝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济南绿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宝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宝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绿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栋,该公司董事长。关于衡水宝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济南绿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衡水宝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申请执行书。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衡民二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进行强制执行。至今,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价款本金50000元,诉讼费、鉴定费5275元,共计552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济南绿洲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属部门、项目部银行账户存款552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王维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晨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