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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锡滨商初字第0493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无锡市双羊动画制作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无锡市双羊动画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锡滨商初字第0493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健康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无锡市双羊动画制作有限公司,住无锡市雪浪景溪路108-A号楼4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双羊动画制作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电信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电信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电信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国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