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海法民一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林某与刘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某;刘某1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海法民一初字第675号原告林某,女,汉族,1973年1月6日,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刘某1,男,汉族,1973年10月5日,住广东省海丰县。案由:子女变更抚养纠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28日在海城镇人民政府登记离婚。其中婚生女儿刘某2(1994年10月28日生)由被告抚养;男孩刘龙(2000年2月9日生)由原告抚养。现双方又因孩子抚养权发生纠纷,于是原、被告在2011年12月15日一同到本院请求庭前调解变更女儿刘某2归原告林某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林某与被告刘某1双方同意变更婚生女儿刘某2归原告林某抚养,婚生男孩刘龙继续由原告林某抚养。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斯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