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北新民初字第476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文清陶与被告湖南省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清陶,湖南省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北新民初字第4761号原告文清陶。被告湖南省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公司。原告文清陶与被告湖南省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清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闯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