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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1357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原告苟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周民初字第01357号原告苟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袁某某。退休干部。被告:陈某某。原告苟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因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苟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6月26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不尽丈夫义务,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状诉与被告离婚。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村委会证明,证人何永斌、洪小梅出庭作证,均证明原、被告婚后聚少离多,被告自2009年8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被告陈某某未出庭,亦未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6日原、被告结婚(属男到女家),婚后夫妻感情不睦,无子女。婚后不久被告便外出与原告分居,2009年7、8月份回家只住了几天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二人无夫妻共同财产,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夫妻以感情为基础,被告长期外出已达两年多,且下落不明,致原本不睦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状诉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苟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春辉审 判 员  王福明代理审判员  任志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翌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