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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民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澄民初字第00560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峰斌,男,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甲,女,汉族。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建宏审判员  杜宏刚审判员  孟班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姬彦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