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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执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晓延与被执行人何延胜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晓延,何延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695号申请执行人何晓延,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计量测试研究所干部。被执行人何延胜,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高级工。申请执行人何晓延与何延胜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二初字第00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晓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何延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何延胜已全部履行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175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碑民二初字第00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1-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治峰审 判 员  查永谦助理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柳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