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刘永合等人事争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刘永合,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百合国际星城项目部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刁怀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永合,男,汉族,1983年5月3日出生,住亳州市。第三人: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百合国际星城项目部。负责人:陈径植,该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五一,该项目部职工。申请人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因不服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亳劳仲案字(2011)第03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以已与刘永合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12月15日请求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请求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海洋审 判 员 孙 震代理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