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阿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韩保泉与崔学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保泉,崔学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阿民初字第53号原告韩保泉,男。被告崔学磊,男。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阿法保字第04号裁定,查封了被告在甘肃省阿克塞县商业一条街瑞鑫电焊修理部门口的挂车一辆(无车牌号),现因被告崔学磊已给付原告韩保泉的轮胎款13000元。下剩13000元双方已达成了协议,原告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人在甘肃省阿克塞县商业一条街瑞鑫电焊修理部门口的挂车一辆(无车牌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古丽巴合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阿斯木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