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胡国芬与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石下村村民委员会东雷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芬,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石下村村民委员会东雷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085号原告胡国芬,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韶关市曲江区人,住韶关市浈江区。委托代理人胡寿梅,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韶关市曲江区人,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石下村村民委员会东雷村民小组。负责人胡瑞华,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麦继章,广东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胡国芬诉被告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石下村村民委员会东雷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国芬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国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共531元,由原告胡国芬负担。审 判 长 邓小明审 判 员 朱桂发代审判员 黄智霄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