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胡忠与胡森权、胡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751号原告:胡某,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胡某某,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胡某某,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为与被告胡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某、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石一敏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