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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乌达民一初字第0925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宁夏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乌海市广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海市广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周定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乌达民一初字第0925号原告宁夏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雪梅,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乌海市广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智远。第三人周定川,男,现住乌达区先锋小区。本院在审理宁夏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乌海市广泰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定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宁夏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宁夏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00元)。审判员刘晓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王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