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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谷亚娟、刘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谷亚娟,刘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2020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643084-8),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港街道环球经贸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蒋根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谷亚娟,女,成年,43岁,住宁波市。被告:刘军,男,成年,住宁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谷亚娟,刘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杜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