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民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一斌与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一斌,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初字第1883号原告赵一斌,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现住青岛市。委托代理人仲昭利,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银泰山水景园B21-8。法定代表人袁有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玲、刘锡富,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一斌与被告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继续查封被告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莱西市XX处的房屋,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莱西市XX处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翠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