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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电子城信用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冯漫,陕西海纳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1100号申请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被申请人冯漫。被申请人陕西海纳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与被申请人冯漫、陕西海纳材料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冯漫长期不在家居住,也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担保人陕西海纳材料有限公司财产情况有待进行一步核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长执字第110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新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