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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民初字第2826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勇汉与被告四川省蜀信建筑装饰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汉,四川省蜀信建筑装饰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2826号原告刘勇汉。委托代理人徐敏,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笔,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蜀信建筑装饰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小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开阔,四川海罡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汉与被告四川省蜀信建筑装饰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汉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勇汉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汉撤诉。案件受理费987.5元,由原告刘勇汉承担。审 判 长  王晓钟人民陪审员  XX川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