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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扎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宇与安洪镜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宇,安洪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扎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刘宇,女,24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陈连发,男,45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安洪镜,男,31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宇诉被告安洪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宇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成立审 判 员  汪永利人民陪审员  周鹏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雪莲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