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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清城法民初字第2836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谭沛泉与陈旭铭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谭沛泉;陈旭铭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清城法民初字第2836号原告:谭沛泉,男,1968年6月9日出生,广东省清远市人,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邝庆刚,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海宝,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旭铭,男,1951年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李雪华,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沛泉为与被告陈旭铭建设用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沛泉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沛泉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沛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向晖代理审判员  李 航人民陪审员  谢艳芬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