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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苏民一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安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民一初字第211号原告安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戎学忠审 判 员  赵 巍人民陪审员  刘 洋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