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苏民一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安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民一初字第211号原告安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戎学忠审 判 员 赵 巍人民陪审员 刘 洋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