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榆民一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江与被告常军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常军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民一初字第00059号原告吴江。被告常军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与被告常军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原告吴江负担。审判员 纪勋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