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高法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与陈庚波、李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陈庚波,李田英,练凤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法民初字第929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法定代表人:龙进强,主任。被告陈庚波,男,1978年10月3日生,汉族,高州市人,农民,现住本市。被告李田英,女,1986年6月16日生,汉族,高州市人,农民,现住本市。被告练凤华,女,1978年7月12日生,汉族,高州市人,农民,现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诉被告陈庚波、李田英、练凤华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在审理期间已偿还部分借款,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邮递费180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练庆湖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