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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忠信物业诉余潜、余介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潜,余介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319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永云,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莉。被告余潜。被告余介航。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潜、余介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已与余潜、余介航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继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