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潢刑初字第02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齐x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x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潢刑初字第021号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x,男,1976年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住潢川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1年8月25日到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同日被该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阮xx,男,1959年生,汉族,住潢川县城关镇。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1)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x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玉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x及其辩护人阮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23日,潢川县来龙乡夹塘村王营组农民王国江(男,现年46岁)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区分局刑拘上网。2011年6月,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区分局按照公安部清网行动统一部署,书面发函给王国江户籍所在地来龙派出所,要求当地警方收集王国江的相关信息并向其家属做劝投工作,被告人齐x接函后电话联系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区分局玉祁镇派出所所长朱xx,就工作问题进行了沟通,并告知已安排耳目对王国江进行监控。6月25日上午,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区分局追逃小组吴非、余江到来龙派出所,被告人齐x陪同追逃小组在夹塘村村主任童xx家见到王国江岳父王x三、妻子王x一(又名“王丽”),听完政策宣传后,王x三、王现表示愿意联系王国江投案,追逃小组于当日离开潢川。7月7日中午,被告人齐x得知王国江在家中,齐将情况告知玉祁镇派出所所长朱xx后带领协警陈xx、刘x前往王国江家实施抓捕。王国江妻叔王xx(男,现年60岁,住王国江家隔壁、单身居住)正在自己家中吃饭,被告人齐x等人冲入王xx屋内将其按住,王xx大叫“我不是王国江,我是他叔,我拿身份证给你们看”,被告人齐x等人未予理睬,强行将王xx双手上拷带出门,王x三、王x一闻讯赶到现场明确指出抓错对象,但被告人齐x等人仍不查验王xx身份,并将王拽行至1公里外的潢踅公路。在路边居民王x二家门口,王x二对被告人齐x说“你们抓错人了,他是王国江的叔”,被告人齐x等人仍置之不理,强行将王xx拽进警车。王xx挣扎过程中,被告人齐x用手向王xx头部连续击打数次,王xx嘴部及双手腕亦受伤出血。王xx被带到来龙派出所后出现头晕、胸闷等症状,派出所其他工作人员找来来龙街上个体医生郭某对王xx检查后将其送到来龙乡卫生院冶疗,因王xx病情严重,相继被送往潢川县人民医院、武汉协和医院治疗。经武汉协和医院诊断:王xx系脑外伤后综合征、腔隙脑梗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王x一、王x三、陈xx、刘x等人的证言、相关书证、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齐x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x辩称,自己是在王xx不断攻击自己的时候,对王xx的头部拍了两下,没有对其连续击打。自己是工作失误,请求给予公正处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非法拘禁犯罪必须是直接故意,被告人齐x在本案中没有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故意,只是履行职务过程中出现了瑕疵;2、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非法性,只是在合法执行职务中出现了失误;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x“明知”王xx不是犯罪嫌疑人是不客观的,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是明知。因此,从主观和客观方面,被告人的行为均不能构成非法拘禁罪。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23日,潢川县来龙乡夹塘村王营组农民王国江(男,现年46岁)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区分局刑拘上网。2011年6月,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区分局按照公安部清网行动统一部署,书面发函给王国江户籍所在地潢川县来龙派出所,要求当地警方收集王国江的相关信息并向其家属做劝投工作,被告人齐x接函后电话联系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区分局玉祁镇派出所所长朱xx,就工作问题进行了沟通,并告知已安排耳目对王国江进行监控。6月25日上午,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区分局追逃小组侦查员吴非、余江到来龙派出所,被告人齐x陪同吴、余二人在夹塘村村主任童xx家见到王国江的岳父王x三、妻子王x一(又名“王丽”),听完政策宣传后,王x三、王现表示愿意联系王国江,规劝其投案,追逃小组于当日离开潢川。7月7日中午,被告人齐x得知王国江在家中,齐将情况告知玉祁镇派出所所长朱xx后带领协警陈xx、刘x前往王国江家实施抓捕。王国江妻叔王xx(男,现年60岁,住王国江家隔壁、单身居住)正在自己家中吃饭,被告人齐x等人冲入王xx屋内将其按住,王xx声称:“我不是王国江,我是他叔,我拿身份证给你们看”,并在抽屉内翻找身份证,但没有找到。被告人齐x等人遂强行将王xx双手带上手铐,往屋外带。王x三、王x一闻讯赶到现场明确指出被抓的对象不是王国江,但被告人齐x等人未予理睬,并将王拽行至1公里外的潢踅公路。在路边居民王x二家门口,王x二对被告人齐x说:“你们抓错人了,他是王国江的叔”。被告人齐x等人仍置之不理,强行将王xx拽进警车。王xx挣扎,并对齐x等人踢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齐x用手向王xx头部击打数次,王xx嘴部及双手腕亦受伤出血。王xx被带到来龙派出所后出现头晕、胸闷等症状。派出所其他工作人员找来来龙街上个体医生郭某对王xx检查后将其送到来龙乡卫生院治疗。因王xx病情严重,相继被送往潢川县人民医院、武汉协和医院治疗。经武汉协和医院诊断:王xx系脑外伤后综合征、腔隙脑梗塞。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鉴定:王xx“脑梗塞、脑外伤后综合征”等临床诊断与公诉意见书所述拘禁行为及病史资料中的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有所不足,但拘禁行为和病史资料中的外伤可以形成加重被鉴定人王xx精神、神经系统的相关症状。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齐x的供述与辩解:我今天来自首,因为我抓捕时抓错了人,涉嫌非法拘禁犯罪。我是潢川县公安局来龙乡派出所副所长。2011年7月7日11时许,我接到线人举报有多次劝投不到案的逃犯王国江在家。因天阴下雨,没有开车,我骑摩托车带两名协警陈涛、刘x前往王国江家,在距王国江家有一公里左右因路不好走,我们三人就步行前往。按照前几天摸排的地址和路线,在村庄三叉口处,找到门前有石磙的一家,我和两名队员就进去了,看到一个男的在屋里吃饭,我就带他俩进去了,我说这是王国江家吗,那男的说不是。我瞅瞅他,又回忆一下派出所上网的照片,感觉很像他,我说你是不是跟我们到派出所去一下,他说他不是王国江,不跟我们去,并且声音很大。事后才知道真正的逃犯王国江在隔壁一家。我当时说你是不是王国江跟我们去一下,他开抽屉找身份证,结果没找到,我们三人就强行要把他带走,他不愿意,我就让协警把他铐起来,当时协警没铐住,后我们三人共同把他铐起来的。然后就把他往派出所带,他不走,到门口时,王国江的爱人当时给我制造了假象,她说你们别带他,我跟你们一块去,所以我就认定那个人是王国江。那个人不走,对我身上踢,我们就强行把他往带派出所带,当时我也是立功心切。快走到水泥路时,我打电话给我们所的另外一个民警涂荣良,让他开车来接应我们,我们快到水泥路时,涂荣良就来了,我把他往车上带,他不上,咬我手,他松口后,我就对他左头部打了两下。后就把他带到派出所。快到派出所时,我就给无锡那边的朱所长打电话,我说这边逃犯抓住了,正到派出所核实。在派出所院门口下车时,我又给杨所长打电话说逃犯抓来了,杨所长说赶紧给周局长打电话,找周局长办刑拘手续把他关起来。到所里后,我要给他放到留置室去,他说:“不要给我放到里面,我有高血压。”后我就把带到值班室,值班室里有一名派出所临时聘用人员谷加业(男,系谷洼村支部副书记),他说这个人不是逃犯,谷加业把他的手铐打开了,让他在值班室坐着喝水。谷加业跟指导员杜克付说齐x把人搞错了。这时夹塘村的村干部涂xx到派出所,跟我说这个人不是王国江。杜克付说赶紧向那个人道歉,我到后面办公室坐着,后那个人王xx家里人打电话来,说抓错人不能随便放过他们。指导员说搞错对象,来龙这边人比较难缠,肯定要来吵闹,让我先回避一下。后来王xx说他不舒服,指导员就找了个医生给他输水,他不同意在派出所输,要到卫生院看看,后又到人民医院去了,我走了,再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后来我才知道,在人民医院治疗时,我从外面借钱给他治病,他手抖,说神经有问题,转到武汉协和医院检查治疗了一星期,检查结论说是轻微中风。回来后,又到县人民医院住了一个多星期。第二天时,我们去跟他家里人协调,他们提出要十万块钱,我说我拿不起那么多钱,我父亲作手术花几万,没有钱。王xx药费总共花了两万七千元,除了医药费我又赔了六万五千元,这六万五千元是我自己拿的。我当时去王xx家实施抓捕时没有带上相关法律文书和手续,因为这不是我们办的案件,我们核实身份后从网上下载一份《在逃人员信息表》,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审批后,可以暂时羁押在看守所,办案单位凭拘留证和相关手续到这把人押走。我只是说了我是来龙派出所的,也没有出示工作证。我们进的这一家,当时以为是王国江家,后来才知道是王xx家。我不知道王国江的家属叫什么名字,只是见过面。在那之前无锡警方来人,在村干部家找她做过劝投工作。我当时在抓捕王xx的时候,王国江的家属应该在她家里。我把王xx带出屋的时候看到王国江的家属,她当时说你不要把他带走,没说抓错人了。在村里魏广海家门口见到魏广海的妻子,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她说抓错人了,我没有相信。因为我以前在他家抓过赌,怀疑她说的不是实话。其他人我想不起来了。在王xx辩称他自己不是王国江,并且有其他村民说抓的不是王国江的情况下,我也没在村里找人辩认,我当时想到离派出所比较近,到派出所核实。在抓王xx过程中,他一直踢我,大概踢了我二十脚,有一脚还踢到我裆部。上车时他咬我,我对他左头部拍了两下。他还踢了其他两名队员,并咬他们,但是那两名队员没有还手。在魏广海家属说抓错人的情况下,我当时也迟疑过,但快到派出所了,我想到所里核实一下。事后我听说他手老是抖,其它的我不知道。手腕的伤是带手铐带的。我除了打他左头部两下,没有打过他其他部位。对王xx带警具,如果他不是犯罪嫌疑人是不能使用的。2、被害人王xx的陈述:2011年7月7日中午12点左右,我一个人正在家里吃饭,刚喝一杯啤酒,突然进来三个人,穿的是便服,我就问他们来干啥子,他们二话没说就拿手铐将我双手铐上后说“王国江,你跑不掉了”。我一听就知道是抓俺隔壁的俺侄女婿王国江的,我就说“我没犯罪抓我干啥,我可以拿身份证。”其中有一个人,后来知道叫齐x,他说:“有话到所里说,情准备两万元钱赎人来。”他们将我拽到门口,俺隔壁的俺侄女王丽看见了,就说:“齐x,他是俺叔,要逮就逮我。”俺哥王x三也在场,他说:“那是俺弟,你们别逮他,这是俺家的事。”王丽的丈夫王国江前几年在无锡犯罪被通缉了,派出所多次到她家做工作让王国江投案,这事村里知道的人也多,王x三、王丽都认识齐x,所以他们说不关我的事,不让齐x他们抓我。派出所的人没有向我出示抓人的法律手续,他们一进屋就将我铐上往门口带。两个人架着我,一个人掐我脖子,带我往公路上走,走到夹塘路村支书魏广海家门口,看到有一辆公安警用轿车,当时附近住的村治安主任涂xx也赶来了,他和村支书的妻子王x二都说:“带错人了,咋给他带走了。”齐x说:“抓错人是经常现象,人带所里再说。”齐x坐在车里,我的手铐被他拽着,往车里拉,后面有人推我,我的嘴当时也碰开了。他们把我弄上车后,齐x一手抓住铐我双手的手铐,一手往我头上打,边打边骂,我挨第一下时,头感觉炸了,头发闷,挨第二下时就晕了,往后挨的就试不到了。车到派出所后,齐x将我拽下车,往一间有铁栅栏的房里带,我不愿进屋,说:“我又没有犯罪,你把我搞坏了,你得负责任。”派出所烧锅的那女的认识王丽,王丽、涂xx、王x二他们骑电瓶车也先后赶到了,他们都说抓错了。后来有十分钟左右,派出所烧锅的那女的从齐x手里把钥匙拿过来给我开的铐。再后来不知那个派出所的人安排我到一间办公室坐着,也没人问材料,也没宣布啥手续,就齐x在我旁边坐有十分钟。我一直说我没犯罪,你们抓错人了。他后来打手机好象说他抓错人了。我当时感觉头晕,身体难受,心里不能过,我要齐x给我找医生,我要喝水,烧锅的给我倒水。派出所其他人就找街上开诊所的和平来给我量血压、检查。和平说我血压太高、心律太快,随时有休克可能,建议到医院治疗,派出所又用车把我送到乡卫生院,卫生院的人检查后让我吃救心丸,说还得转院,之后我就昏过去了,我醒后就已经在县医院了,住几天院后转到武汉协和医院,又住几天转回县医院治疗到现在。当时我嘴碰开了,两个手腕开了。现在我右侧身子发麻,行动不便,头还晕,医生说我是脑外伤,要我静养。3、证人证言⑴、证人王x一的证言:我和我叔王xx住隔壁。2011年7月的一天中午大概11点多,我刚吃完饭,我听见王xx家乱乱的,我就去看看,就见到派出所齐x带两个人在把王xx往外拽,王xx双手当时被铐着,一边一个人拽着他的胳膊,齐x拉着手铐,其中一个人手里拿一个警棍。我就说:“齐所长,他是我叔,你抓错人了,你要是抓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你抓我好了。”这时我爹王x三也出来说要抓就抓他。齐x就说:“别废话,准备两万元钱到所里赎人。”他们就一直将王xx拉着走。我叔不愿意走,跟齐x说抓错人了,以后咋给我送回来齐x说,你等着我给你送回。路上我们一直跟齐x解释,但齐不听,跟我说:“让你们准备两万块钱办取保,你们不弄,这回非让王国江坐12年。”我说:“法律是你定吗?”齐x手里掂着皮鞋要打我叔,我说:“你要打,我死给你看。”他才没打。路上一直拉拉扯扯到魏广海门口。派出所的车停在那儿,齐x先上车,把我叔往车上拉,后面两个人往里推,我叔就反抗,才进车里坐好,齐x就边骂边用手往我叔头上打,我看的清楚,一共要了5下。他骂我叔:“妈的,这大年纪不积德!”我叔就一直哭,一直叫唤:头打痛了。我还看到我叔嘴也碰开了,两个手也被手铐勒出血了。魏广海的老婆王x二看到了,跟齐x说:“你们怎么把我小爷抓了,你抓错了。”因为我队上人都知道王国江的事,都以为是来抓王国江的。齐x他们就坐上车,把我叔带走了。我坐贾刚的摩托车跟到派出所,找到我同学余xx,让她招呼别让我叔挨打。我赶紧到街上找人打电话通知我堂弟王博。我走时看到我村治安主任涂xx也到派出所了。我回来时发现我叔躺在一间办公室的椅子上,脸色很红,他叫唤心里不能过,当时手铐拿掉了。齐x在一旁坐着。一会儿我三妹王亚来了,就和齐x吵,齐x就走了,涂警官就打电话给杨树明所长以后,找街上医生和平,和平检查以后就让到医院,派出所的人把我叔抬到车上,把我叔拉到卫生院,是贾刚接诊的,他让赶紧送到县医院。路上我也随车坐,这时我叔已经昏迷了。到县医院已经下午3点了,经抢救我叔才醒过来,当时嘴就歪了,手也勾了。齐x等三人穿的都是便服。我丈夫王国江是招赘到我家的。2003年他在无锡打工时,酒后调戏妇女被公安局通缉,这事派出所和我队上的人都知道。我叔出这事之前,无锡公安局来人了,齐x负责联系的,在村主任童xx家,无锡公安局的人让我劝王国江投案,齐x把我叫到屋外说,这事他负责办,让我拿两万元钱给他办取保,保证金得一万,再拿一万元作为费用,用不完再退给我,还让我不要跟任何人说。我当时答应他了,但我心里信不过他,我又找杨树明、涂xx,想让他们帮我办。之后几天,齐x一直让童xx问我两三次,我都推了。齐x没去过我家,我叔这事估计是他报复的,不然他抓我叔时不会口口声声找我要两万块钱。我叔出这事之后,无锡公安局的人又来两次到我家,分别是杨树明、谷xx领到我家的,我就联系上了王国江,我一人到无锡,王国江在那儿等我,我们一起到无锡公安局投案,交了3000元保证金,办的取保候审。王国江四十多岁,王xx六十多岁,王国江比王xx高多了,二人长得根本不象,很容易区分。⑵、证人王x二的证言:前一阵子一天中午,派出所的车停在我家门口,我说路刚硬化,不让停,司机说是接一个人一下就走。过有一下,派出所齐x领两个人把王xx拉来了。齐x他们把王xx双手铐住,拉扯着往车里拽,可能是王xx骂,齐x就朝王xx头上打。王xx叫喊:“我不是王国江,我是他叔。”齐x说:“你就是王国江,这回你跑不掉了。”后来他们坐上车就走了。王国江以前在无锡犯罪俺队上的人都知道,派出所里还有他的照片。王国江和王xx长得不像,王国江40多岁,高个;王xx60多岁,头发都白了。二人区别大。当时王xx的哥王x三、他侄女王丽和村治安主任涂xx也来了。警车走后,王丽、涂xx骑电瓶车到派出所去了。⑶、证人陈xx的证言:我是2010年6月份潢川县公安局统招的协警,分到来龙派出所。2011年7月初的一天,我和刘x在派出所值班。中午十一点多时,齐x喊我和刘x出去,让我们把手铐带上,还有一个电警棍,齐所长骑摩托车把我们俩带着,到夹塘村路口时,路不好走,就把摩托车放在一户群众家门口。我们三人步行往村里走,路上齐所长说我们去抓捕逃犯王国江。我们走到一个小村庄,齐x领我们进一户人家,看到一个老头正在吃饭,齐所长就喊:“王国江”。那人说他不是王国江,就去找身份证,开抽屉没找到。齐所长来铐他,他不走,齐所长给他带上手铐,齐所长在前面拉着他双手上的手铐,我和刘x在两边架着他,把他往外拉。旁边有几户邻居跑来看,其中有个女同志,现在知道这个女同志是王国江的老婆,她说你们抓错人了,他是王国江的叔,不是王国江,并且拉扯着不让我们带人。齐所长说先带到所里问了情况再说。那个人一直反抗,我们三人强行拖着他到公路口,一路上那人一直又踢又咬,我们都没还手。到路口了,所里的车过来接我们。这时路边有好几个群众说我们抓错了,他不是王国江,齐所长说我们带回去调查了再说。齐所长把他拉上车时,他咬齐所长,齐所长在他头上打了一下。这时王国江的老婆叫喊,说派出所打人了。我们几个坐上车就直接回派出所了。到派出所后,我和刘x到后面洗澡间去了。过了十几分钟,旁边有人发现这个人身体异常,就到诊所叫了一个医生来,医生说他血压不稳定,要赶紧送医院,所里就用车把他送到了医院。以后的事我就不太清楚了。到所里后,听我们所做饭的余xx说他不是王国江,后来又来一个村干部,也说我们抓错了。我们抓人没有带手续和工作证,我们着的是便装,齐所长说我们是派出所的。在那个人家里,他说他不是王国江,说我们抓错人了。当时他就去找身份证,没找到,我帮他找也没找到。在公路边有群众再次指出我们抓错人,齐所长还是坚持要把他带回所里去问。那老头一路上一直在踢齐所长,把他的衣服也撕开了,弄的很狼狈,齐所长很生气。在所里有从网上打印的王国江的资料及照片。⑷、证人刘x的证言:2010年6月份,县公安局组织面向派出所招协警,我报名考上了,局里就将我分配到来龙派出所。平时主要负责户籍内勤。当天中午11点35分左右,我在办公室打瞌睡,齐x喊我和陈涛,去抓逃犯,我们3人先是骑摩托车去的。但是因为前几天下雨,路滑,我们骑了一段就没骑了,改为步行。路过王xx住的小队,走过了,看到水泥路发现走错了,又回头走,才找到王xx家。出发前,由齐所(齐x)分工,我和陈涛一人按一只胳膊,齐所负责上铐,我和齐所各带一副手铐,陈涛带一只电警棍。在我们3人步行时,我问过齐所,路走的对吗?他说之前踩过点,但是开始还是走错了,回头才找到了王xx家。因为路塌,我走的慢,齐所和陈涛先进屋的。当时王xx家的大门和住室的门都是开着的。我进屋后,齐所已经将王xx的一只手(左手)铐住,齐所对我说,用你那只手铐把他铐住。这时王xx说你们抓错人了,我没犯啥罪,我有身份证,一边说一边就用右手去抓抽屉。我对王xx说你快点找。齐所就对我说你是干啥吃的,意思是说我动作慢了,我就和陈涛一起将王xx的右手铐住了,用的是齐所的那只手铐,我带的那只手铐被王xx抓住了,没用上。铐住王xx后,齐所在前面拽着手铐中间,王xx弯着腰,不愿意走,还叫唤你们抓错人了,我要告你们。我和陈涛在两边架着他的胳膊。出了王xx家的大门,遇见了王丽(王xx的侄女,嫌疑人王国江的妻子),还有附近的几个群众也在围观。王丽对我们说抓错人了,他不是王国江。开始时齐所没理他,拽着王xx继续走,王丽就跟在后面,一直说,走了一段,齐所很烦她,就说有问题回所里处理,当时说的嗓门比较大。我们从王xx家出来,走了10米左右,因为路塌,王xx的鞋被陷掉了,他就踢了齐所的裆部,还在路上咬了齐所和陈涛,咬我时我躲掉了。我们没有采取其他手段控制他,也没打他。齐所就让我找个车来,我就给所里的干警涂荣良打电话,他把车停在夹塘村支部书记家门口,我们把王xx带到夹塘村支部书记家门口时,支部书记老婆跟我们说他不是王国江,这是他叔。我当时见齐所有点犹豫,站了一会,然后陈涛把车门打开,齐所先上车,拽着手铐把王xx拽上车了,我见齐所上车了,我就也上车了,坐在前排,陈涛最后上的车。齐x在听见支部书记老婆的话后,对周围的群众说先回所里,这时他的声音小了些,语气没有开始时强硬了。我自己当时也很犹豫,因为不仅王xx侄女王丽这样说,其他群众也这样说,意识到可能抓错人了。但我当时没多想,认为抓错了也是领导的事。我们知道齐所脾气,他是个爱面子的人。我们也没多说话。我上车时听见齐所和王xx互相骂了几句,因为一路上王xx一直在踢齐所。我上车后坐在前排,没看见齐x在车上是否打过王xx。路上很平静,用了2分钟就到所里了,因为支书家离所里就500米左右。回到所里,我先下车,齐所带着王xx也下车后。所里做饭的余xx和指导员杜克付站在走廊处,余xx和杜克付说,抓错人了,他长的不像王国江,年龄也不相符。这句话我听见了,齐所也能听见。后来,齐所就将王xx带到了值班室。王xx因为很疲劳就躺在沙发上。过几分钟后,干警谷xx找我拿手铐钥匙,说老头坐那喘气,司务长又说抓错人了,赶紧给开开。谷xx就把钥匙拿走了,我就洗澡去了。洗澡后我听见王xx的亲属在所里骂。我没到前面去,我就接着吃饭。饭后,涂荣良找我拿钱(1000块),说老头的病发了,要到卫生院治病。然后涂荣良就开车把王xx送卫生院了,后来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在回到所里后,王xx两只手上都有伤痕,是手铐勒的。我进屋时齐所已经将王xx的一只手铐住了,在此之前是否出示证件我没看见。在抓捕王xx的整个过程中,王xx只是说抓错了,但没说他是谁。只是我们从王xx家出来的路上,王丽跟在后面说过抓住的是她叔王xx,不是王国江。⑸、证人王x三的证言:今年7月一天中午,我刚吃过午饭,听到隔壁俺弟王xx家有人叫喊,我就出门看,见有三个人把王xx拉着往外走,王xx被铐着,我就赶紧说你们逮错了,这时俺女儿王x一(又叫王丽)追上去也说他们逮错人了,那是她叔。事后听说是来龙派出所的副所长。他说:“别费话,情拿20000元钱到派出所赎人来。”后来我就没跟上去,王x一跟去的。王xx当时在嗷嗷叫,没注意说啥,他的脖子被那些人按着。⑹、证人谷xx的证言:2011年7月初的一天中午,我和炊事员余大姐在派出所值班室说话等着吃饭,因为齐x、刘x、陈涛他们3人出去了,我们也没有吃,我听余大姐说他们去抓王国江,我以前整理过在逃人员资料,对王国江有过印象,见过照片。后来在12点左右,齐x他们带个五、六十岁的老头到所里来。我见人和王国江的情况差别很大,就说抓错人了,齐x就安排我把手铐开开,我见老头双腕磨开了。过一会老头说不舒服,杜克付指导员安排我找个医生,我把街上的郭医生找来,他检查后说血压高、心率快,得送医院。我和干警涂荣良开车把老头送到卫生院输水,后卫生院医生说情况不好得送县里,我们就赶紧开车到县医院。老头在来龙卫生院时清醒,在路上昏迷过去了,到县医院是抬上11楼的。齐x等人当时没有着警服。当事人亲属在派出所里一直吵骂,说些什么我没有在意听。我们所有王国江的资料及照片,从网上打印出来的。⑺、证人余xx的证言:今年7月份王xx被派出所带到来龙乡派出所,这事我知道,但是我不认识王xx。那天我在厨房将饭做好,到前边值班室喊干警们吃饭,听说他们出去了,我便在值班室里坐着,看见所里的警车回来了,一个老头和齐x下车了,老头一下车就说:“你们抓错了,我没犯事,我不是王国江,那是俺侄女婿”。我看到这个老头年纪比较大,便说:“老大爷,别叫喊了,天气热,你到屋里休息休息”。将他扶到值班室。我说:“你们这抓错了,不对”。这时乡里的内勤队员谷xx也这样说:“不对,这不是那个年轻人”。并找手铐钥匙给那老头解手铐。那老头说他不舒服,指导员说:“找人看看”。并安排人到街上找医生,我到后面办事了,当我来时看到街上姓郭的医生说,老头的血压比较高,叫到乡医院看看。指导员安排所里的人将老头送到乡医院了。我见到齐x时,他穿的不是警服,好像是一件条形的褂子,具体我记不清了,但是齐x的上衣被撕开了,还有泥巴。那个老头当时穿的衣服,我记不得了,但是我记得老头没穿鞋子,光脚全是泥,脸比较红。⑻、证人朱xx(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干警)的证言:王国江是2006年1月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上网追逃的。今年公安部组织全国性的网上追逃劝投行动,6月份,我们书面发函给王国江户籍所在地潢川来龙派出所,要求配合。来龙所齐所长按我们的联系方式和我们联系过,工作作过交流。我们惠山分局组织追逃小组到来龙一次。齐所长同我们联系时说他安排耳目监控王国江,但是担心王国江在当地有势力,一直没有找到抓捕机会。今年7月份一天上午,齐所长又给我打电话说耳目反映王国江在家,他准备带人抓捕。我就说“小心点。”下午,我打电话过去,齐所长说他抓错人了。我将情况汇报后,就带两位工作人员到潢川来龙,一是安慰一下齐所长,二是找到王国江妻子做工作,让劝王国江投案。我们回来后第三天,王国江在他老婆陪同下来我所投案,我们给他办了取保候审。⑼、证人涂xx的证言:我正在家吃饭午饭,就听到俺旁边鱼塘对面路上有人叫喊,我还听到有人提到我的名字,我就出来看,见到王xx的侄女王丽在对面喊我,说派出所的人把她叔王xx逮跑了,让我赶紧去证明一下逮错人了。当时王丽在村支书魏广海门口,我没见到汽车,我就骑摩托车到派出所,在东边的一间屋里我见到王xx,他当时坐在椅子上,齐x坐在沙发上,我就笑笑,说:“齐所长,这是她叔。”齐所长也没有吭声。我见到王xx两上手腕上有血印子,没看到手铐,齐x的格子褂子面前撕开个条子,之后我就回了。王xx当时脸色通红,肯定是给气的。王xx的侄女婿王国江几年前在无锡犯罪上网通缉。大概在王xx被抓错之前半个月左右,无锡公安来人让当地公安配合劝投,我们在来龙街上一个饭店吃饭,吃饭时无锡公安四个人和齐x、村主任童xx和我。中间,无锡公安说今年建党90周岁,上面有个政策,王国江如主动投案,可以办取保候审,宽大处理。我听童xx、齐x说饭前他们到王丽家见到王丽了,把事说了,让王丽联系王国江投案,准备两万元钱。吃完饭后我们就散了。在无锡公安来之前一个星期左右,来龙派出所所长杨树明找我一起到王丽家,让她联系王国江投案,同去的还有谷xx。王xx这事出了之后,无锡公安局玉祁派出所来了三个人,杨树明接待的,我陪他们找王丽,让她联系劝投。我包王营村民组,情况我熟悉,王国江一直就没有回家。王国江40多岁,王xx60多岁,二人身形差得也大。事发后,齐x请我出面说合,我去县医院做工作。现在听说调解好了,王xx住院花了3万多元,另外补偿6.5万元。这钱我不知道是谁拿的。⑽、证人童xx的证言:王国江在无锡犯罪有几年了。今年6月底,无锡公安局玉祁镇派出所的两个民警来我们这里,齐x领他们到俺家,我打电话喊王x三、王丽过来,无锡公安局的人就做王丽工作,让她联系王国江投案办取保候审,还让王丽准备保证金,王丽当时答应了,中午在吃饭时还喊了涂xx。齐x知道王国江家,王xx家在王国江隔壁。3、书证及照片⑴、惠山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吴非、余江情况说明:2011年6月25日,吴非、余江到来龙派出所了解王国江情况,来龙派出所所长齐x得知王国江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后,主动带我们到王国江户籍所在地夹塘村,找到村主任童xx联系王国江劝投工作。后童xx将王国江的家属带到其家中,我们与齐所长对王国江家属进行政策宣传,王国江家属答应联系王国江到我局投案自首。当天,我们离开来龙乡,期间并未与王国江碰面。⑵、来龙派出所证明:刘x、陈涛是我局于2010年6月招收的户籍协管员交我所使用至今。⑶、《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王国江,男,出生于1965年2月11日,因2003年7月9日在无锡市惠山区黄泥坝一村道上拦路强制猥亵妇女被刑拘上网通缉。⑷、惠山公安分局对王国江刑事拘留证。⑸、现场照片。⑹、潢川县人民医院医疗材料显示,王xx双中动脉痉挛、基底动脉供血不足、高粘血症倾向、高脂血症倾向、糖尿病倾向、轻度异常脑电图。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诊断意见:王xx系脑外伤综合证、腔隙性脑梗塞。⑻、惠山公安分局收取王国江3000元保证金的专用票据、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证实王国江投案情况。⑼、齐x户籍证明。⑽、中共潢川县公安局委员会文件,证明2009年6月15日,任命齐x为来龙派出所副所长。⑾、赔偿协议和领条,齐x先期已支付27000元,再一次付给王xx65000元整,王xx不再要求追究齐x的法律及民事责任。⑿、玉祁派出所函:来龙派出所如抓获王国江,我所按规定奖励外,另外奖励所长人民币3000元。⒀、破发案经过:2011年8月23日,齐x向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投案。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x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齐x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使用戒具,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齐x在拘禁被害人的过程中,对其实施了殴打的行为,是否是连续击打,不影响本案的定性。被告人齐x既没有合法手续,也没有合法依据证明被害人是被抓捕对象,而对其使用戒具,且在被害人声辩自己不是被抓捕对象及其他多名群众指出被害人不是被抓捕对象的情况下,仍对被害人采取措施剥夺其人身自由,具有明显的非法拘禁的犯罪故意,其行为不属于合法执行职务中出现的失误。故对被告人齐x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能够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了被告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被告人属犯罪的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其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四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x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有林人民陪审员 段树林人民陪审员 刘海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大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