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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阳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谢高清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谢高清;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江阳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高清,男,1967年6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泸州市江阳区。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1月4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1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泸江检刑诉(2011)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高清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万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高清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汪某甲的哥哥汪某乙、被害人吴某甲的儿子吴某乙在云南省大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告人谢高清因与被害人汪某甲、吴某甲系远亲,2011年6月1日,被告人谢高清与被害人汪某甲、吴某甲等人到云南省大关县看守所了解情况后返回泸州途中,被告人谢高清谎称:“云南玉溪军分区的战友能够想办法把吴某乙、汪某乙从看守所弄出来,但需要钱打点,这个事包在我身上”,使被害人汪某甲、吴某甲信以为真。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7月29日期间,被告人谢高清将其所谓战友罗某甲、罗某乙的账号提供给二被害人,先后在泸州市江阳区石寨乡、通滩镇等地,骗得被害人汪某甲人民币81500元,骗得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18500元以及白酒50斤,价值190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57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高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高清刑满释放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的,是累犯。诉请本院判处。被告人谢高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但辩称:被害人吴某甲的白酒50斤,定价过高。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谢高清因诈骗罪于2008年11月4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1年4月16日被刑满释放。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证明案件的来源及被告人谢高清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2、被告人谢高清的供述、被害人汪某甲的陈述、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人罗某某及余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汪某甲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吴某甲的辨认笔录、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存款凭条、罗某乙及罗某甲账号明细单等证据,证明被告人谢高清骗得被害人汪某甲人民币八万一千五百元及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一万八千五百元,案发后追回赃款五千七百元的事实。3、(2008)沙法刑初字699号判决书、重庆市渝西监狱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被告人谢高清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明被告人谢高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同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上述证据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且被告人谢高清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高清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高清犯诈骗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骗取被害人吴某甲白酒五十斤,价值一千九百元的事实,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谢高清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高清当庭自愿认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回了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高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谢高清的刑期自2011年8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谢高清退赔犯罪所得财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翻翻代理审判员  马光才人民陪审员  郑家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交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3、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4、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