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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165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平利与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南陈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陈根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平利;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南陈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陈根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651号原告陈平利。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南陈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陈建昌,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运良,男,195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根尚。原告陈平利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南陈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南陈村三组)、陈根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平利诉称,1999年3月31日,其与被告南陈村三组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面积为2.6亩,期限为1999年3月31日至2029年3月30日。原告承包至2001年5月26日,原告与南陈村三组村民陈永红达成责任田对换协议,原告将本村村北1.8亩土地中的1.6亩与陈永红互换。2011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陈根尚在其承包地里耕作,才得知南陈村三组将该地承包给被告陈根尚,为此,其多次找南陈村三组组长陈建昌,但该组长不予理睬,嗣后,遂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确认两被告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2、要求被告陈根尚返还原告0.2亩土地的使用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两被告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及要求被告陈根尚返还原告0.2亩土地的使用权的前提是其未将村北地块中的0.2亩与陈永红互换,现被告陈根尚对争议的0.2亩进行耕种也是基于与陈永红达成的对换协议,故原告应先行确定其与陈永红对换土地的实际亩数。因此,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平利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立军审 判 员  李晓葆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爱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