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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447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张保华与刘伟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华,刘伟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447号原告张保华,户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委托代理人樊天升,系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华,户籍地址:广东省惠东县。委托代理人田德雨,系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保华诉被告刘伟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刘伟华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刘伟华认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适用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即由其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本案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原告张保华在深圳市××××六联社区受伤,侵权行为地在本院的辖区之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刘伟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展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