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鄂孝昌民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张爱红与杨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爱红;杨开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鄂孝昌民初字第00607号 原告张爱红,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个体工商孝昌县村3X。 被告杨开华,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孝昌县196。 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受理原告张爱红诉被告杨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12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爱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爱红负担。 审判员 杨 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立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