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萧商初字第4048-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司与中××工××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司;中××工××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商初字第4048-1号原告杭州××司,组织机构代码××××,省杭州市××区所前镇××村。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杨某某。被告中××工××司,组织结构代码15182223-9,住所地江苏省××相城经济开发区××路。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司与被告中××工××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200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工××司限额在200万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权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