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菏牡民初字第266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20-05-27

案件名称

张建波与张国芳、张保中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建波;张国芳;张保中;张保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菏牡民初字第2662号原告:张建波,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牡丹区。被告:张国芳,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保中,男,195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保江,男,194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波与被告张国芳、张保中、张保江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波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建波负担。审判员  霍玉山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