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雪丁与张夫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丁,张夫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203号原告:张雪丁,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张夫法,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丁诉被告张夫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所欠货款为由,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丁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