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民一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程某某;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临民一初字第357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临清市。原告王某,女,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临清市。原告王某,女,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委托代理人宋玉宝,临清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某,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临清市。被告娄某某,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原告王某、王某、王某与被告程某某、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1年4月29日、2011年12月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王某、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玉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某某、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程某某因做生意向原告的母亲借款47000元,原告的母亲去世后,原告找到被告程某某要求其还款,程某某要求延期还款,并于2009年4月26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但被告至今未还款。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4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二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三女,即本案三原告王某、王某、王某。王某某于2005年去世,张某某于2009年4月1日去世。张某某的父母已先于张某某去世。被告程某某、娄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已结婚二十余年,二人于2010年4月27日在本市民政部门登记离婚。被告程某某系三原告之母张某某生前的朋友。张某某在世时,被告程某某曾向张某某借款47000元,被告一直未偿还张某某该款。张某某去世后,三原告向被告程某某催要该款未果。被告程某某于2009年4月26日向三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该借据载明:“今借到现金肆万柒仟元正(47000元)程某某2009.4.26号”。本院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程某某出具的借据一份;2、临清市XX办事处XXX居委会证明一份;3、张某某身份证及其火化证各一份;4、三原告与张某某的户口本;5、临清市公安局出具的二被告户籍证明一份;6、临清市XX办事处XXXX新开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两份;7、临清市民政局出具的二被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以上证据业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确认,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张某某死亡后,三原告作为张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某的包括债权在内的遗产。被告程某某在张某某死亡后向三原告出具了借据,该借据可以证明被告程某某与张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程某某向张某某借款4700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张某某去世后,三原告即依法享有该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程某某、娄某某虽已离婚,但该笔债务系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应属于被告程某某、娄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应由被告程某某、娄某某共同偿还。债务应当清偿。三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47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某某、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三原告王某、王某、王某借款47000元。本判决生效之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两年。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人自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能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李秋波审判员 苑学新审判员 姜丽芬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子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