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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执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海亮津成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东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海亮津成机电有限公司,祁东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92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海亮津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太华北路399号8排1-2。法定代表人周南京,总经理。被执行人祁东锋,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海亮津成机电有限公司与祁东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三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2月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碑三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1-(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治峰审 判 员  查永谦助理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柳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