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民二初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一体科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西安一体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二初字第01026号原告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法定代表人张俊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平,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文军,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一体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李上壕新村北法定代表人孙小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隋霄霄,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春雷,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出庭)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一体科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免交。审 判 长 韦 东审 判 员 张建文代理审判员 刘 可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