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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谢民一初字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2011谢民一初808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坤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卧龙山纯净水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00808号原告:淮南市坤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津渡平山头,企业组织机构代码15034118-5法定代表人:孙伟。被告:淮南市卧龙山纯净水厂,住所地淮南市坤达食品厂院内。法定代表人:马林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坤达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卧龙山纯净水厂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坤达食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坤达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淮南市坤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涛审 判 员  邹传淑人民陪审员  曹桂英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