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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刑二终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何建军诈骗罪,何建军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何建军;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刑二终字第00226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建军,西安朗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QG8年1月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建军诈骗、合同诈骗一案,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莲刑初字第5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建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该院于2010年3月2日作出(2010)莲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建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维持了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何建军犯合同诈骗罪的定罪及量刑部分,即何建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撤销了对被告人何建军诈骗罪的定罪及量刑部分,发回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0)莲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建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何建军诈骗一案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0)莲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建国审判员  杜 锐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姬 钊裴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