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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鄄执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20-05-15

案件名称

郝全芝、鄄城县金堤陵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郝全芝;鄄城县金堤陵园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鄄执字第266-1号申请执行人郝全芝,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鄄城县金堤陵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德荣,董事长。申请人郝全芝申请执行鄄城县金堤陵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鄄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郝全芝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鄄城县金堤陵园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经营,该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德荣目前外出,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1)鄄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