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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代庆贵与湖北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代庆贵;湖北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727号原告:代庆贵。委托代理人:李勇、何玲,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老**)滨湖名都城胜景华庭**楼****。法定代表人:刘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庆贵与被告湖北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庆贵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庆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庆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13元,减半收取1856.5元,由原告代庆贵负担。审判员  谢慧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