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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青法民三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安同伟与王桂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同伟;王桂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青法民三初字第1224号原告安同伟。委托代理人于涛,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娟。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路市政府对面。原告安同伟诉被告王桂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同伟的委托代理人于涛,被告王桂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7月27日20时许,被告王桂娟雇佣的司机刘文海驾驶鲁GM68**农用运输车沿东红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对行的闵安军驾驶的鲁V538**重型自卸货车侧面相撞,后刘银昌驾驶藏FA25**、藏FA0**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路由北向南行至事故地点又与刘文海所驾驶的鲁鲁GM68**用运输车相撞,造成刘文海当场死亡,闵安军受伤,三车损坏。该事故经青州市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刘文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闵安军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111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桂娟辩称:请求依法处理。被告保险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7日20时许,被告王桂娟雇佣的司机刘文海驾驶鲁鲁GM68**用运输车沿东红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对行的闵安军驾驶的鲁鲁V538**型自卸货车(车主系原告安同伟)侧面相撞,后刘银昌驾驶藏藏FA25**藏藏FA0**型半挂牵引车沿路由北向南行至事故地点又与刘文海所驾驶的鲁G鲁GM68**运输车相撞,造成刘文海当场死亡,闵安军受伤,三车损坏。该事故经青州市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刘文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闵安军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原告安同伟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车损29910元、评估费1200元,以上共计31110元。另查明:事故车辆鲁G鲁GM68**运输车车主系被告王桂娟,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均为自2009年4月24日至2010年4月23日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车损评估报告、评估费单据,被告提供的保单复印件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且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刘文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刘银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青州市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确认,刘文海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闵安军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责任认定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安同伟车损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二、被告王桂娟赔偿原告车损等共计291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元,由被告王桂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8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杜云昆审判员  王荣兴审判员  伦立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翠怎么写判决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