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厦门金元章贸易有限公司与西安精恒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金元章贸易有限公司,西安精恒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004-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金元章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精恒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金元章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精恒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厦门金元章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湖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调解,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其欠款6万元。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湖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种 强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