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方国良与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国良,高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保字第66-1号申请人:方国良,男,195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申请人:高强,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息县。申请人方国良因与被申请人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在25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高强所有的车牌号为豫S×××××货车一辆采取扣押的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方国良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作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高强所有的车牌号为豫S×××××货车一辆的扣押。本案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方国良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坚锋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