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周民初字第01416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诉被告西安尚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西安尚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1416号原告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优良,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职工。被告西安尚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娣,.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某,西安尚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诉被告西安尚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150元。审判员  李建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别 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