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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扎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1-12-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艳兰与张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兰,张洪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扎民初字第859号原告王艳兰,女,54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委托代理人王景全,男,39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李晓菊,内蒙古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伟,女,43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兰诉被告张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兰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成立审 判 员  汪永利人民陪审员  秦世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雪莲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